對于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當場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公開決定書,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告知公開權利人;
(三)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完善、補充申請。
(七)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在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八)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義務人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