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調整情況
1.因機動車駕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收取只涉及個人,不涉及企業(yè),將“證照費”子項目“(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分別修改為“(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工本費”“(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2.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zhèn)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guī)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的城鎮(zhèn)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在“涉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中增加收費項目“城鎮(zhèn)垃圾處理費”,并對應完善相關收費依據、收費范圍和對象、收費標準、執(zhí)收單位等項目。
3.根據《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審批建設防空地下室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號)要求,我省已不再審批建設6B級人防工程。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由“6級(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級每平方米1000元”調整為“6級(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二、政府性基金調整情況
根據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號)和《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規(guī)定,臨時使用林地審批不再征收費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將“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范圍對象由“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工程確需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調整為“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工程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執(zhí)收單位由“農林水利局”調整為“稅務局”。
三、涉企保證金調整情況
1.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皖財購〔2023〕615號)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5%。
2.根據《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皖人社發(fā)〔2022〕8號)規(guī)定,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項目中的“收取標準”“征收程序”“責任事項”等內容相應進行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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